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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增值税处理方式
企业出租房屋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按照一次性缴纳方式,按照房屋出租期满时所收取租金总额,在租金结清时缴纳增值税,税额按照房屋出租期满时所收取租金总额的5%计算;
二、按月申报和缴纳方式,企业按照房屋出租的月租金额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照房屋月租金所收取租金的5%计算,并按月申报和缴纳,每月月底之前将当月的税款申报并实时缴纳。
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增值税处理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业和咨询业)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前开具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全额缴纳增值税。
10.承租方取得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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