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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1、销售生产的货物和提供的劳务;
2、以合同等方式转让无形资产;
3、以其他方式发布广告或传播形象;
4、提供实物赠品礼物;
5、通过拍卖或拍卖方式出售货物;
6、销售代理商品;
7、销售票据、金融凭证和财产权证书等金融类商品;
8、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设备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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