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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如何处理
1、 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限内发生销货退回,如果销退货物仍处于可销售状态,有继续销售的可能的,可由销货退回的买方补开发票,成为新的销售;
2、 如销货退回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或其他不可销售,由原销售发票开具方作废折让(作废销货退回和原发票相应明细金额,重新开具新发票,用于抵扣以后销售);
3、 如何销售发出的货物,然后由买方退回,可由销售发票开具方作废折让,且买方不用补开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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