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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在确定应纳税额时,以门店连锁中单家店内有关经营业务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应纳税款及税额为计算依据,受理加盟店的有关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一并计算。
2.经营者应按照实际增值税税率执行乘法法(即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 = 应纳增值税)计算出增值税,将应纳税额分袋存放及分计算。
3.根据加盟店的发票情况,为防止双重计税,联合连锁门店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增值税会计处理:
(1)经营者应收取主办店出具的货物发票是否符合税务登记备案的“主办店出具的货物发票”应标识主办店的税务注册号码及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货物分类编码。
(2)加盟店发票不经主办店登记及并交由主办店代为管理,在核算一定期间内,加盟店需凭原始发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先行定期向主办店支付购销所得实际收入,主办店按照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及货物分类编码,统计总批量,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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