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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定
为培养适应公安部业务发展需要的公安高级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部令第z〔z年〕第244号),制定本规定:
一、招录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八条的规定,公安院校在公安专业的招录范围包括国家公安行政管理专业,公安技术防范专业,公安犯罪侦查专业,社会安全保卫专业和司法立法专业,公安领导与管理专业。
二、招生条件
高中或同等学历资格的,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遵守宪法法律,热爱祖国,执行党的基本纲领的公民,本依据可以招收以上范围内的公安专业人才;
三、培养原则
(一)依照国家教育部专业认证条例和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二)科学的培养管理,注重学生的自我完善,讲究实践能力的强化,通过实践课程和监督考核;
(三)重视实习与实践综合技能训练,发展公安科学技术技能;
(四)主动接受全民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政治、秩序、文化观念。
总结:以上是编辑:【石学雁】整理及AI智能原创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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