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避税)

时间:2023/10/5 5:36:36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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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如何避税)

    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根据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款,以及有关性质不同的税收征收情况,政府实施政策性搬迁时给予的搬迁补贴归入应税收入范围。实施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计算并缴纳搬迁收入带来的所得税,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乙方可以把搬迁所得收入的抵税额,按照相关规定适用其他收入所得税抵税额规定,减除全部或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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