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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怎么申报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通过个人所得税报表A类(表中一般就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这一栏)进行申报,当月完成补偿一次性补偿金的,则当月申报,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补偿在当年内超过3000元,则可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纳税申报表,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的有关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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