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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
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定期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首次开具之日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半月或三月报送结束期限前3日止。
2. 不定期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首次开具之日期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期满之日前3日止。
3. 增值税专用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正式使用日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期满之日前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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