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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罪与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用于抵税、抵扣手续费和其它纳税优惠政策的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与罚取决于不同的案件的情节,在判断罪责之前,需要检查被告人存在不实开票行为的,是否存在其他用途的犯罪主体及其他形式的增值税开票利用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变造、买卖、出租、传递增值税发票、社会保险发票或者注销发票、票据行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企业家,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发票,仅用于抵税、抵扣税费和替代其它财务收入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上述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变造、买卖、出租、传递、正规化使用增值税发票,或者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减免、免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退税。”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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