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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做分录
(1)增值税(应交):
会计科目:6012 应交增值税
借方金额:XXX元
贷方金额:XXX元
(2)增值税(加计抵减):
会计科目:1221 增值税加计抵减
借方金额:XXX元
贷方金额:XXX元
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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