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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摊销费用包括:
1、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缴税款等流动性财产;
2、任何国家规定的不可折旧的永久资产;
3、未集中生产的收益及其相关支出;
4、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费用;
5、外部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及其相关支出;
6、受让公司债权收益及其相关支出;
7、企业分支机构补助收益及其相关支出;
8、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收入及其相关支出;
9、虚拟交易市场上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支出;
10、外部贷款利息及其相关手续费支出;
11、商业秘密及其生产、使用等产生的收益及支出;
12、政府补助、捐款及赠与等收入及支出;
13、固定资产待折旧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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