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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的规定
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发布文号:自治区法〔2005〕4号),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外派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协议》(自治区发〔1999〕11号)进行了更名及相应的创新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定义了外出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全资的、经营控制的以营利为目的外出经营活动。
二是规定了外出经营活动主体的义务:外出经营活动主体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履行登记管理职责,进行赢利申报,缴纳法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并积极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施行情况的调查测算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了税收管理的机制:对外出经营活动主体的营利性行为进行税收管理,分为收入法和支出法税收管理。收入法税收管理是依据外出经营活动主体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结合同行业同地区经济活动收入平均值,确定外出经营活动主体法定税务税款应缴数额。支出法税收管理是按照外出经营活动主体实际支出金额确定外出经营活动主体法定税务税款应缴数额。
四是规定了有关税收减免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出经营活动取得的营利收入实施减免、不征收处理政策,以鼓励经贸活动的发展,增加经济效益。
五是提出了反洗钱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外出经营活动主体防止洗钱行为的实施,加大对外出经营活动控制、管理及资金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可能存在洗钱嫌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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