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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处理?
一、出售全部或者部分有形动产;
二、自行拆卸的有形动产出售组成部分;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有形动产出售;
四、以非货币方式出售商品(包括租赁、交换、以抵偿物实现出售);
五、将有形动产兑换为股票;
六、将有形动产抵偿或抵充债务;
七、购买者铭牌贴标实施的有形动产出售;
八、有形动产的出口和再出口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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