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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
虚开发票行为是指,在提供发票时,未真实确认发生的经济交易,或者发票的内容并未真实体现交易的金额、数量、货物或劳务的情况。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证据来确认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一般可以从发票领用人与发票交付人之间的协议、合同、发票领用人与发票开具人之间的协议等进行核查。
相关的处罚规定,如果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应当依法按照实际应纳税额的五倍缴税款;出现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假票证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别严重的,可以被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拘留。
虚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函〔1993〕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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