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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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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计税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央政府向下级政府拨付给以通用性财政项目的预算的拨款,中央政府根据不同的项目有权要求下级政府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缴纳到中央财政预算,这些资金不计可征税收入,而按实际收入与实际支出核算,中央政府应按规定向下级政府拨付财政补助,累计财政补助应不能超过中央政府拨款的总数,以确保有序的税收收入和支出核算。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拨款下级政府或非税收入计税的拨款、补助,按实际收入与实际支出核算,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向下级政府拨付财政补助,补助应按规定计算出中央财政税收,地方政府应按规定缴纳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税收,以确保有序的税收收入和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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