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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产品时间跨月的如何申报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时跨月的,要按照“以货物或者劳务交付日期为依据,按照当期发生额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可按如下方法确认收入:
①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在发出货物或者劳务交付的当期确认入账;收付包括定金、预付款、货款等收付款应以实际收付日期确认入账。
②在发出货品或者服务交付日期跨月的,应在财务结账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将收入摊分到不同月份,避免确认因一次性生产、发出货物或者服务而对同一单据而产生不同月份收入结算。
例如:2月中旬发出货品,3月4日结账,可将收入摊分至2月份和3月份,2月份一半,3月份一半;2月20日发出货品,3月4日结账,可将收入摊分至2月份和3月份,2月份2/3,3月份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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