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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税法计提各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原税法计提各类准备金余额应在营业收入中相应扣除,以确定应税收入总额。例如,有些企业按原税法计提的部分营业备用金,可作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扣除。在征收税款时,应税收入总额须减去计提的部分营业备用金,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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