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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收入确认与财税处理办法
杭州在区领导方面,2016年发布的安全企业收入确认与财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安企收处办法”)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为安全企业的收入确认和税收处理提供了相当明晰的指导。
安企收处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履行准确的收入确认,依据业务发生的客观情况,认真研究和分析各项收入事项,发现并准确确认收入来源、金额及收付日期。对于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支付事项,要测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妥善处理实际和财务会计税额之间的异。
安企收处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严格开展税务核算工作,充分考虑影响税务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影响企业纳税会计费用和可弥补性损失,以确保会计计提准确。
安企收处办法还要求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全面把握企业税收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力争实现节约不必要税费及充分利用有利政策的同时,准确核算企业纳税会计及可弥补性损失,安全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财税处理也比较科学的指导性法规节约了不少成本和消耗的时间,保护了安全企业的利益。
另外,安企收处办法中也规定了安全企业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定期利润表,使企业得以针对性地完成专项税收费用申报。安企收处办法发挥了它应有的重要作用,从而保障了安全企业收入确认和税收申报的准确性。
建安企业收入确认与财税处理
(1)财税文件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如下: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公规定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时间为实际收款时间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无关。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以上规定,建安企业应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建安企业按照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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