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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加计扣除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 2018-01-01
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现阶段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减税范围内的加计扣除予以规定,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依法促进有效投资的利益。
一、加计扣除的范围
纳税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将个人支出中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实际支出部分扣减抵税:
1、子女教育费:纳税人支付的子女受教育费用,按照规定可以每人每年扣减8000元,并且可以多年抵税(即只能在本年度内抵扣本年度支出的费用)。
2、继续教育:纳税人支出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每年扣减至多5000元,并且可以多年抵税(即只能在本年度内抵扣本年度支出的费用)。
3、利息支出:纳税人支出的利息支出,可以每年扣减至多3000元,并且可以多年抵税(即只能在本年度内抵扣本年度支出的费用)。
4、医疗费用:纳税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可以每年扣减至多3000元,并且可以多年抵税(即只能在本年度内抵扣本年度支出的费用)。
5、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支出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每年扣减至多2000元,并且可以多年抵税(即只能在本年度内抵扣本年度支出的费用)。
二、加计扣除的条件
1、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加计扣除的内容和金额。
2、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以便查核核实符合要求。
三、其他事项
1、这些项目在本年度抵税额和上年度未抵税额之和最高不超过2500元,超过部分不予抵税。
2、本细则所涉及的扣除额度均为全年最高扣除额度,不扣减当月已抵税部分,如经查实减抵金额错误,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可以依据本细则申报抵扣的金额,必要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其实际抵扣金额。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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