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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城进园的搬迁补偿和费用及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搬迁补偿和费用
1.现金支付搬迁补偿。应付账款贷方增加,现金贷方增加。
2.现金支付搬迁费用。应支出贷方增加,现金贷方增加。
二、资产损失
1.不可撤销的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减少的固定资产贷方减少,累计折旧贷方减少,资产减值准备贷方增加。
2.可撤销的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减少的固定资产贷方减少,累计折旧贷方减少,资产减值准备贷方增加,减值准备清除贷方增加。
退城进园的搬迁补偿和费用及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同时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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