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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 已开具普通发票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票面内容,开具、作废、印制、变更、校验规定的通知》(财税〔2013〕5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5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2. 由此引起的额部分,应补开补发票。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处理:
(1)采用原发票等价金额退回货款的,应当注销原发票,按照财税〔2013〕54号的有关规定标明“冲红”,并补开折让发票;
(2)不采用原发票等价金额退回货款的,应当注销原发票,按照财税〔2013〕54号的有关规定标明“注销”,并补开折让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2)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及同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和其他相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整份保存,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之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3)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金额、销项税金的凭证,发票联交购买方作帐务处理。否则,销售方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金。
(4) 账务处理举例,甲工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税额合并定价,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取得价款8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批货物成本为46 000元。货物因质量问题被对方于2011年7月25日退回,并同时退回发票联,甲工厂以银行存款退还其款项。
甲工厂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a)2011年7月10日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7 66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 330.10
全部货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为
80 000÷(1+3%)= 77 669.9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 000
贷:库存商品 46 000
(b)2011年7月25日货物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77 66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 330.1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借:库存商品 4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6 000
总结:以上是编辑:【申家弟】整理及AI智能原创关于《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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