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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相关收税规定
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处理遵循《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中规定的税收费用和税后报告处理规定。
在税收费用方面,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税率,即根据所得部分指定的税率来计算的税率;二是减免税,指减免所得部分税额;三是非增值税部分,指各地内部实施的税收费用,其中除指定范围外的一次性收入,也有计入其中的比例。
在税后报告方面,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征收应在税务机关收取后报告,通常要提交以下资料:
1、一次性收入明细表;
2、增值税税务登记证;
3、上一次纳税申报表;
4、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税务登记报表;
5、增值税财务报表;
6、银行流水账单;
7、与套保相关的帐册;
8、一次性收入及支出明细;
9、一次性收入纳税完税证明;
10、一次性收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函。
(二)增值税的申报以及纳税义务
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营业税法实施条例(修正案)》第120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下进行实施:
1、纳税义务人在收取完一次性收入后,应及时报送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分类帐册或凭证及其它必要证明资料,按规定申报一次性收入税额;
2、如果征税部门在税收验收过程中发现涉及一次性收入的税收特殊性,必须要求纳税义务人将一次性收入的全部份额纳税申报;
3、纳税义务人在完成一次性收入的增值税申报及完税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性收入纳税完税证明及相应材料;
4、根据一次性收入税收特殊性或涉及其它重要税务法律法规问题,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汇报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一次性收入完成确认,并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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