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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丢失发票如何重新开销售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收入或者购车人支出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购车人丢失发票时,购车人应当向购车方提出申请,申请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实际交易凭证(例如订单、双方合同、其他交易凭证)。购车方收到买方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发票,重新开具发票后通过税务机关核发给买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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