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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不能提供证明如何纳税?
跨地区经营应当依照各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登记、申报纳税,并依法缴纳应税款项。一般来说,纳税人需要准备有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审核的企业销售清单、日常费用台账、科目余额表等会计资料复印件等。根据不同的税收情况,还需要准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成本核算表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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