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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预缴税款:
(1)工程承包收入: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月末,按照应纳税收入的6%的比例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按照应纳税收入的6%的比例;
(2)工程商:纳税人应每月月末预缴税款,按照当月销售收入总额的3%预缴税款。
(3)施工收入:纳税人应当每月月末,按照当月施工收入总额的3%预缴税款。
(4)工程施工费:纳税人应当每月月末,按照当月施工费用总额的3%预缴税款。
2、上述预缴税款按照对应税收规定缴纳,如遇纳税人跨区发生发票跨区开具,应当按照本省说明规定,另行缴纳拨交跨省预缴税款,税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适当调整缴纳时间和预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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