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时间:2023/9/10 9:46:42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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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

    (1)非营利性组织、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组织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2)居民个体工商户开展的生活性消费活动中的商品或服务;

    (3)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4)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减按增值税项目;

    (5)出口收入免税的商品和服务;

    (6)与劳务报酬、工资性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总有纳税人咨询:是不是只要我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4)销售旧货;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6)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当然还有以下特殊情形,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额纳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9)旅游服务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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