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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
(1)非营利性组织、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组织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2)居民个体工商户开展的生活性消费活动中的商品或服务;
(3)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4)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减按增值税项目;
(5)出口收入免税的商品和服务;
(6)与劳务报酬、工资性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总有纳税人咨询:是不是只要我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4)销售旧货;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6)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当然还有以下特殊情形,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额纳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9)旅游服务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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