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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安置残疾人能否享优惠政策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安置残疾人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购买残疾人专用器具补贴、工资补贴及相关政策,具体应用视当地各级政府政策而定。另外,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安置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其他政策,例如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残疾人单位购买劳务补贴政策,残疾人有实体经济的,可享受贷款创业政策等。
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享受优惠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之一。对企业采取何种形式安排残疾人上岗工作,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残疾人就业人群的利益,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公司安置残疾人每天工作半天,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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