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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扣损失以后年度能否再补扣?
可以。未扣损失费用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用于当期计算所得税的损失,可以累计至未来三年的所得税中。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A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自行扣除的情形。由于其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没有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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