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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1、收购的概念:收购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资产,向另一方支付特定价值,以获得控制另一方公司表决权、资产或股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公司合并)。
2、要约收购概念:是指收购方在尊重受让方企业的独立性和主权的前提下,拟稿发布和公告一份书面的购买要约,该要约由收购方向受让方企业的所有股东发出,受让方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照收购方提出的价格或价格标准,在要约有效期内接受收购方的购买要约,把自己所持有的受让方企业股份转让给收购方。
3、协议收购:也称作Cardinal Agreement或Merger Agreement,是指当双方就完成收购达成一致时,双方就具体受让方企业股份转让价格、收购日期、关系合并方式、收购条件以及收购后责任等,签订若干条款的协议。
二、达成过程的区别
1、要约收购的达成过程:收购方拟稿并发布一份书面的购买要约,该要约由收购方向受让方企业的所有股东发出;受让方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照收购方提出的价格或价格标准,在要约有效期内接受收购方的购买要约,把自己所持有的受让方企业股份转让给收购方,使收购方控制了受让方企业的股权,实现收购。
2、协议收购的达成过程:双方就收购后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受让方企业的所有股东把受让方企业的股份转让给收购方,使收购方控制了受让方企业的股权,实现收购。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区别:
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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