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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开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开具票据。
发票类型:普通发票。
税目:增值税。
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编号:110143034374)销售有在使用后出售的机动车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的15%收取税款。
开具依据:消费者出具购车发票、征管证明书、车辆登记证等有关证据,记录实际销售价格。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如何开票?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的政策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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