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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下的所得税调整
1)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双方交换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时,交换的价值不受税负。
2)但是,若对一方进行支付,即使这笔支付商品或服务具有平等价值,其依然应被视为工资、报酬或费用,并受到相应收税的范围。
3)这就是为什么,在非货币性交易的环境中,涉及金钱的一方应按照工资或报酬的意义,处理所得税,因为个人受到的形式非货币性的收入,应受到收税的约束。
4)另外,税务机关还应考虑交换的物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以确定双方实际交换的价值,从而进行相应的税负调整。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如不涉及补价,双方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得确认损益;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方只将补价中的一部分确认为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会计这一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非货币性交易下收益和成本的确认存在较大异,给会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及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困难。本文就非货币性交易下,如何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双方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账面价值,均不得确认损益。现行税法的规定是: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还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在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原则是: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收益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收到补价的企业由于其用于交换的资产一部分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会计上应确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损),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收入和技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另外,对补价应进行补充调整,因为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税法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确定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补价收益(或损失)就不应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或损失),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补价损失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也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涉及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且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在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时,首先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补价收入中所确定的收益再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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