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答了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抗辩方法》相关内容,同时关于1、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抗辩方法有哪些,2、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研究,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5、注册会计师抗辩理由,的相关问答本篇文章福途教育网小编也整理了进来,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抗辩方法
一、起诉状的内容、依据和证据不充分
无论是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还是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都要履行受任务的会计师的抗辩义务。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求受任务的会计检查起诉状的内容、依据和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起诉状的内容、依据和证据不充分,该受任务的会计师应及时向法院进行抗辩,并主张认定空白或不予受理。
二、责任范围不在任务报告中规定的范围内
会计师任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客户的要求,准确审计客户会计信息资料,出具合理完整的财务报告。受任务的会计师在履行财务审计任务时,应明确责任范围,一旦发生诉讼,应就责任范围抗辩,即诉讼状态过程中,受任务的会计师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提起辩护,证明自己受任务的范围超出了任务报告中规定的范围,从而实现免责。
三、任务不具有推销经营行为的性质
会计师的任务以及受任任务的会计师的行为,都不一定具有推销经营行为的性质,如果客户或第三方因此向受任务的会计师提出过错责任,其责任与实际的任务范围是没有关系的,可以提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并起诉担保人,以此减轻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抗辩方法
(二)法律条文不清晰,司法认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描述不够清晰,法律用语含糊其辞。例如,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如何定义严重,依据金额大小还是事件的性质,或是其他什么标准,都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在我国,法院判决时也不会依据以往的案例来做出习惯判决,因此对于执法者根本无从做出精确的决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划分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明确责任划分,才能使两者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各自的权利。
1.会计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这一责任。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具体包括:(1)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为了履行编制财务报表的职责,管理层通常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审计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2)遵守质量控制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3)遵守审计准则。(4)合理运用职业判断。(5)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态度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只能做到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
3.两者关系。会计责任是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直接地反映和监督,对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直接负责。审计责任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间接监督,是对会计责任的一种监督。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注册会计师只对自己的审计责任负责。这里含有三层意思:财务报表中如果含有错报,管理层和治理层应承担完全责任;如果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没有能够发现,也不能因为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事实而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如果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问题而未发现,则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好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
提高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体系,这样注册会计师行业主张赋予审计准则以法律地位是非常困难的。对此,应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为契机,从两个角度提升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1、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挂钩。我国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可增加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条款。
具体可参照德国的立法模式,即审计准则与法律关系密切,甚至将审计准则作为法律的解释,在德国审计准则与商法是密切联系的。 2、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依据。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可以将独立审计准则纳入责任鉴定的依据体系。在英美国家独立审计准则已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确立审计报告鉴定制度。
审计报告的界定是一个兼具法律裁量和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的综合判断,法律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一个定性的标准,具体的案例将需要具体的情况分析。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而法院将成为最终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专业性强、职业判断复杂,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对涉诉案例,法官需要一个权威性的认定意见做参考,这一认定意见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理论界认为,这种鉴定结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出具,这就涉及应该由什么机构来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鉴定的问题。在诸多意见中,有一种见解比较值得考虑,即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具体来说,独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指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范围内的具备审计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资料实行名册登记管理,存放于司法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备选任组成审计鉴定小组;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则指在出现具体的需要鉴定案件时,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从名册中挑选同等人数的鉴定人,双方已选定的鉴定人再协商选任1名第三方鉴定人主持鉴定工作,鉴定人均以个人身份参加鉴定,鉴定人的选任不受地区和服务机构限制。该建议体现了对鉴定独立性的强烈要求。建立独立的鉴定人名册制度比较符合大陆法系国家在设计司法鉴定制度时普遍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的习惯,对保持鉴定的独立性很有益,对确保鉴定结果的社会普遍接受性也很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