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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开票
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营改增以前的税务筹划,延续发生营改增前票据开具程序进行开票。
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开票
营改增前业务未开发票怎么办?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开具发票的时点规定则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营改增之后有些业务尚未开具发票。针对这个问题,相关政策给出了处理方法。
一、营改增之前已经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一般规定,但也提到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并未针对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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