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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公司如何缴税
一. 确定纳税义务
1. 注册税务部门
异地分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如税务登记机关、增值税专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也可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
2.多地纳税义务
有多地税务登记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要纳税机关,其他地方分公司所负责的税务归案,将收到的税务征收机关的调拨凭证报财务总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登记处进行管理,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登记处代管委托其他地区收税。
二. 按月申报销项票
异地分公司应当按月在该月月初前向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及销售额,并在月底前申报销项发票,以避免因销项票申报不及时而重新申报,造成的的影响。
三. 定期申报综合税
异地分公司需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综合税,申报周期一般为季度,每季度应根据该季度利润实际情况申报,以保证综合税申报和缴纳准确无误。
四. 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异地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为单位申报由总行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这时可利用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使异地分公司的税收降低,相应的利润增加。
五.对国外收入税收实行汇总征税
异地分公司收到国外销售收入时,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综合征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果满足总公司为一国家或地区的以及同一地点的条件,可采取汇总征税,将异地分公司收入纳入总公司税务户口,只由总公司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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